一、三包依据:
机械工业部文件:机械汽(1997)205号文件《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货责任实施细则》。
二、三包原则:
“三包”期内,产品因制造、装配、包装等原因导致质量故障,影响整车(或整机)外观、完整、安全、
动力或使用,由经销商、特约维修站进行保修,保修以调整、修复为主,更换新件为辅,若能更换部件的则不更换产品总成。
三、三包服务政策:
以售出时间(开具发票日期)为准,实施三包服务,按新车购车2年(不累计行驶里程)进行计算,购车时间超过2年则视为超过“三包”有效期;
未上牌不能证明购车时间的车辆,购车时间按本公司发票开具时间计算;
享受三包服务期间,三包配件更换参考“整车三包服务范围”与“发动机及配件三包服务范围”执行;
四、非三包范围:
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享受免费保修三包待遇,经销商、维修站可提供有偿服务,您可选择付费修理:
4.1按处理价进行处理出售的;
4.2已超三包有限期的;
4.3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,或对其进行涂改以及对应型号与实物不符的;
4.4出现交通事故,导致部件损伤、性能受损的;
4.5因自然灾害、外部影响(如道路碎石、工业排放等)、时间变化而引起外观不良或损坏的;
4.6对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没有影响的感观现象,如声音、振动、发热等;
4.7非本公司授权的维修单位维修不当造成损坏的;
4.8消费者作特殊用途,如参加摩托车比赛、拉力赛之类造成过度使用的;
4.9消费者私自拆卸、改装、加装造成损坏的,或私自调整仪表里程表数值的;
4.10消费者未按要求使用、维修、保养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变质的;
4.11消费者未使用本公司原厂配件、专用机油导致故障或损坏的;
4.12因不良故障未及时处置而引起部件二次损坏的;
4.13因车辆保修产生的其他费用与财务损失(如交通费、拖车费、误工损失等),由消费者承担;
4.14正常更换的易损消耗品不在三包范围内,包括如下:
灯泡类、保险丝、空气滤清器滤芯、燃油滤清器、机油滤清器、制动器摩擦片、离合器摩擦片、供油导管、标准件、火花塞、驱动链条、